某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近期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某街道绿化养护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因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最终财政部门认定,5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应按无效标处理,因本项目合格投标人仅剩下2家,按规定予以废标。7家供应商投标,5家按无效标处理,究竟是为何?
据了解,该项目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投标供应商员工基本工资不得低于甲市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即≥2508元),低于或不响应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如出台新的标准或政策,按最新标准或政策执行。”该项目共有7家供应商投标, 5家供应商投标报价中“人员工资”均为2508元/人/月,其中包括中标供应商B供应商。A供应商为何会质疑投诉称,中标的B供应商报价为2508元/月,应作为无效标处理呢?
原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未及时发现,甲市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作出调整,调整后的甲市本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490元/月,不得低于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应为2739元。招标文件虽然规定“不得低于甲市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但是后面又备注“即≥2508元”,这就导致一些投标供应商参考备注的金额进行了报价。评审过程中,各评审专家发现5家投标供应商的员工工资报价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2508元,但不满足甲市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于是要求5家供应商进行澄清,5家供应商均予以回复,因此最后推荐B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财政部门最终认定,本项目采购文件已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员工基本工资不得低于甲市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如出台新的标准或政策,按最新标准或政策执行,并作出实质性要求。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并不属于可澄清范围,5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应按无效标处理,因本项目合格投标人仅剩下2家,按规定予以废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及时查询了解最新的政策要求,避免编制的采购文件与最新的政策不符,从而引发不必要的质疑投诉。另外,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可以澄清的三种情形,不包括投标报价。因为投标报价问题一旦让供应商澄清,供应商就会根据现场竞争状态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报价,这显然有悖‘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某政府采购资深人士提醒。